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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安全帽产品部分)

点击次数:479次  更新时间:2024-06-29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设置3个月过渡期,自2024年9月25日起,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以上产品。

二、企业应当按照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见附件16)要求,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审批机关要依照实施细则开展审查、核查,严把生产许可证审批关。

三、取得以上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未按要求标注的,不得销售以上产品。

四、化肥(指复肥、磷肥)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由告知承诺调整为“先核后证"审批;化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和免实地核查。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相关审批权限不得下放,已下放的要及时收回。

六、实施“阳光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完善生产许可证电子审批系统,公开证书办理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和审核标准,公布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信息,做好政策解答和受理咨询;严格审批管理,确保各环节、各流程审批科学、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七、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之前生产、销售的以上6种产品,发现不合格的,应依法采取召回、下架等措施予以处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冷轧带肋钢筋产品部分)

   2. 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部分)

   3. 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胶合板产品部分)

   5.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细木工板产品部分)

   6.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安全帽产品部分)


市场监管总局

2024625


  东莞市宏图仪器有限公司自2009年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个人防护装备、头部防护装备(摩托车头盔、电动自行车头盔、安全帽、运动头盔、消防头盔、滑雪头盔、Jing用头盔、救援头盔等)检测设备的研发和生产,通过多年研究与开发我公司现获得12项实用新型专L证书、多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公司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我公司主要生产头部防护装备检测设备如:安全帽冲击吸收试验机、安全帽耐穿透试验机、安全帽侧向刚性试验机、安全帽耐极热高温试验机、安全帽耐熔融金属飞溅测试仪、头盔氙气灯老化试验机、佩戴装置强度试验机、安全帽电绝缘性能测试仪、安全帽垂直间距测量仪、安全帽阻燃性能检测仪、安全帽测试头型等。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安全帽产品部分)






  东莞市宏图仪器有限公司作为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委会头部防护装备分会专家委员单位、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委会坠落防护分会专家委员单位、参与国标行标团标若干项标准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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